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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学年鉴(2022年)
陈开举 主编
周新 张伟 副主编
2023年12月出版/3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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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阐释学年鉴(2022年)》主要集中了2022年1月—12月国内学术界的阐释学研究成果。年鉴分为学术成果和学术动态两大部分。学术成果部分有哲学阐释学、文学阐释学、译介阐释学、法学阐释学四个主体栏目。学术动态部分分为大事记和著作出版两个部分。学术动态主要收录了2022年度国内外与阐释学相关的学术活动。著作出版主要收录2022年度出版的阐释学相关学术书籍信息。
《阐释学年鉴(2022)》将是阐释学领域的专业性学术资料,为阐释学研究提供一个权威的平台。
主编简介
陈开举,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阐释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文化研究、文化哲学、翻译、阐释学。
周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阐释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网络犯罪、企业合规。
张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阐释学研究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文艺理论、文艺美学及文学阐释学研究。
本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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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导读
哲学阐释学
公共阐释论
张江
【摘要】阐释是公共的。阐释在公共空间展开,是公共空间中的相互理解与交流,而非私人空间的个体理解与自言。阐释空间具有自由性、平等性、宽容性、公共约束和共识性追求等特征。阐释的生成,以普遍的公共性要素为前提,为当代公共理性所规引。阐释的全部前提来源于公共、立足于公共,共通感、集体表象为人类普遍共同所有,语言、逻辑与知识均为公共精神积累。公共理性是阐释为公共的基本根据,是激发和推动阐释的积极动力,是约束和规范阐释的框架标准,是衡量阐释有效性的基本尺度。公共理性在公共阐释中实现功能,公共阐释在公共理性引导和约束下展开。阐释自觉是阐释公共性的本质要求,阐释主体坚持独立主体身份和清醒理性自知,深刻把握阐释的公共规律,满足并超越公共期望,以真理性阐释为目标,实现阐释的实践价值。
(张江,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文艺理论和文学批评研究工作。)
从话语到概念
作为哲学的诠释学的使命
〔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 文
陈莹 译
王宏健 校
【摘要】人类需要一种独特的能力才能正确利用人类知识,它并不是对概念的把握,而是一种感知如何创造和管理情况的多种可能性从而保持平衡的本能。社会科学和精神科学并不是严格的数学和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作为哲学的诠释学也不是精神科学的方法论,而是一种对使用了科学方法但仍然处于实践生活中的人而言,思想和认识意味着什么的基本洞见。在涉及人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存方面,首要的一点就是去理解他人。“理解”一词无论可能意味着什么,都不意味着一个人与他所“理解”的任何东西或任何人是完全一致的。理解意味着我能够公正地权衡和考虑他人思考的东西!因此,我们常常是“从话语走向概念”,但如果想要与他人沟通,我们也必须能够做到“从概念回到话语”。
(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德国哲学家;
陈莹,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文化哲学、实践哲学;
王宏健,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现当代德国哲学,诠释学,现象学,实践哲学,诠释学视域下的古希腊哲学。)
理解、阐释与阐释的本质
——兼论强制阐释
傅永军
【摘要】强制阐释是张江教授提出的一个阐释学概念,用以批评那种以阐释者主观意志强力侵入文本,对文本进行符合己意之解释的阐释方式。然而,阐释活动是否存在强制现象?这种现象又如何发生?这并不是一个明见无疑的命题,持有不同阐释观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释。这意味着强制阐释也需要阐释。通过再释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异,重申“理解”与“说明”旨趣的不同,将会发现,理解总是历史性理解,阐释关注新经验的获取。阐释超越过往,开显新维度,指向不同的理解,而非更好的理解或客观理解。就此而言,诠释学中不存在强制阐释现象。所谓强制阐释是一种因诠释学与认识论边界发生混乱而衍生出的意识强力行动。当阐释由理解异变成认知,阐释者转变为认知者,诠释学立场转变为认识论立场,文本的意义阐释转变为文本自在意义的客观把握,强制阐释势必奋袂而起。可见,强制阐释本质上是一种被误认为阐释的认知行为。分清阐释文本的诠释学立场和认知文本的认识论立场,以理解应对文本阐释,以说明应对文本认知,保持清醒的界限意识,强制阐释便无存身之处。
(傅永军,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欧陆近现代哲学、比较哲学。)
“应用解释学”之“应用”
——以伽达默尔的“大学理念”为例
何卫平
【摘要】伽达默尔的解释学既可称为“实践解释学”,也可称为“应用解释学”。对应于“实践”,这里的“应用”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解释学一个普遍原则的“应用”,它与“理解”和“解释”一起构成解释学的三要素;二是相对于解释学“理论”的“应用”。区分这两点有利于避免一些无谓的争论,伽达默尔的“大学理念”就是一个例证。伽达默尔主要继承了洪堡的“大学理念”, 并从哲学解释学的立场来加以发挥,因此,伽达默尔的“大学理念”从属于伽达默尔的实践解释学,也是这种解释学的具体应用。伽达默尔的“大学理念”所蕴含的观点对当今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
(何卫平,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德国现代哲学,尤专于哲学解释学,涵盖现象学、存在哲学。)
文学阐释学
论文学阐释学之学理特征及功能
李春青
【摘要】“文学阐释学”并不是一种成熟的理论或方法,迄今为止它一直处于探索和建构过程之中。无论是从性质的角度还是从功能的角度看,文学阐释学都既不属于以“审美”为核心的文学研究范式,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文学社会学。文学阐释学充分尊重研究对象的文学性和审美性,以文本分析为出发点,但并不停留于此,而是进一步追问文学性、审美性背后发挥决定作用的意义生成模式。文学阐释学把文学的“虚拟空间”“意义世界”“关系网络”均视为自己的研究对象,通过不同层次的意义建构将方法论和本体论融为一体,从而成为一种有效的文学研究路向。
(李春青,华南师范大学文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文艺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论和文学基本理论的研究。)
生命与意义
论狄尔泰的“体验”概念与间在解释学
金惠敏
【摘要】解释学是关于意义的学问,是一种意义学,但如果简单地认为狄尔泰的解释学是生命解释学,以生命为出发点和旨归,因而以生命为意义之永不枯竭的源泉,那么这至多说对了一半。按照狄尔泰所言,意义既不单独地在于生命,亦非纯然存在于概念的差异化运动,而在于生命与其经由概念的表达之间永远无法弥合却又一直试图弥合的努力和挣扎。生命是意义的主体和动力,概念是意义实现的途径和工具,而所谓意义则是生命个体对其自身与外在的他者乃至整个世界所进行的概念性或想象性联结。生命与概念之间不可征服而又动态调适的紧张,将意义置于一个不断更新的过程之中。
(金惠敏,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当代文化理论。)
“强制阐释”的逻辑辩误
——兼论“中国阐释学的建构”路径
谷鹏飞
【摘要】“强制阐释”作为一种阐释方法,在晚近成为弥漫于人文社会科学的普遍性阐释逻辑。张江教授从阐释对象的确定、阐释视野的误置、阐释原则的违拗、阐释语境的宰制四个方面对其做出辨析,分析了造成强制阐释的四个方面的原因:阐释的心理本能宰制、阐释的知识属性归属分歧、后现代以来理论整体境况的影响、不同文本意义边界的模糊。这种辨析与分析对于我们认识强制阐释的讹误,并以此为基础,建构“中国阐释学”具有基础性意义。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建构中国阐释学需要的三种方法论视野:继承业已形成的公共阐释传统、植根中国文学的现代性语境、汲取西方文学阐释学一般方法。
(谷鹏飞,西北大学文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文艺美学基础理论、文学阐释学、比较诗学研究。)
艺术活动的理解维度与诠释学辩证法
李建盛
【摘要】艺术诠释是美学和艺术理论中的重要难题,传统上主要有四种基本理论类型,它们各有其优势和局限。艺术诠释是一种综合的理解和解释活动,艺术诠释活动各种重要因素之间的关系是辩证张力关系,应该在综合的理论视野中理解艺术诠释活动的诠释学辩证法,尤其重要的是把握艺术作品与理解者阐释之间的诠释学辩证法。艺术作品的意义阐释既有同一性,也有差异性,艺术的诠释学活动始终是艺术作品的同一性与意义理解的创造性辩证运动。
(李建盛,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文艺理论、美学和文化研究。)
译介阐释学
翻译符号学视域下符号阐释的意指秩序
潘琳琳
【摘要】本文以皮尔斯符号学三元观为主要理论依托,论述翻译符号学的历史演进与理论内涵,并从符号阐释的内在机制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描述与解释翻译过程中符号阐释的意指秩序,指出翻译中符号与其所指意义的阐释受到文本内和文本外因素的共同影响,呈现出互动性与多义性。这一意指秩序为阐释翻译过程中表意实践的互动关系提供了完整、独立且逻辑清晰的框架,并为翻译符号学学科建设提出新见。
(潘琳琳,首都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认知语言学。)
莎士比亚十四行诗经典价值跨文化翻译阐释
——以黄必康仿词全译本为例
吕世生 汤琦
【摘要】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一直被尊奉为世界文学经典,不仅被译为多种语言,而且一直有新的译文问世,2017 年黄必康教授仿宋词形式的翻译再次引发了我们对莎士比亚十四行诗汉译诸多问题的思考,例如,关于诗的经典价值跨文化翻译阐释的可能性,汉语阐释英语诗经典价值的可能性,等等。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了诗不可译的内涵,分析了不同诗体翻译莎士比亚诗歌的诗学价值,进而指出,跨文化翻译阐释是对经典文本普遍价值的检验,诗歌经典价值跨文化翻译和阐释的可能性是没有局限的,如果说有局限,也仅仅是历史的局限。同样,汉语阐释莎翁诗的经典价值也是没有局限的,只要历史发展,这种可能性就会不断持续下去。
(吕世生,北京语言大学高级翻译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文学翻译、文化研究、口译研究、商务英语研究;
汤琦,南开大学。)
翻译规范本源性概念的中国诠释
喻旭东 傅敬民
【摘要】描述翻译规范概念于21 世纪初引入中国,截至目前在国内的应用与研究大抵还是以西方的翻译规范理论为基石,缺少用中国思维对翻译规范的诠释。中国哲学中的象思维可以弥补西方翻译规范研究中本源性概念界定不清的问题,为翻译规范研究带来“天人合一”的整体视野和生命视角。本文基于西方翻译规范研究已有成果,以“道象互为”的中国象思维认识构式为指导,对翻译规范的本质属性进行探讨,尝试厘清翻译规范的整体内涵。文章提出翻译规范在形而上层面体现为翻译之道,在形而下层面体现为翻译之象。本研究旨在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象互是”、“道象互释”和“道象互施”翻译规范本源性概念体系,以深化对翻译规范的认识,为翻译实践、翻译教学和翻译批评活动提供一个可资利用的概念工具。
(喻旭东,无锡太湖学院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研究领域翻译理论与实践;
傅敬民,上海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英语语言教学和翻译实践与理论研究。)
知识翻译学的知识论阐释
李瑞林
【摘要】建制性的翻译研究历经50 年的发展,主要采取还原主义的研究进路,从不同向度揭示了翻译的分殊之理,呈现典型的界面研究特征,产生了各自一体的知识结构和话语形式。反观翻译研究的历史境脉和当下状态,多元跨学科视角持续介入,但始终缺乏实质性的对话与联通基础,客观上已造成诸多知识孤岛,因而尚不能对复杂多变的翻译现象做出系统解释,也无法对现实世界的翻译活动产生整体影响。鉴于此,探寻具有普遍意义的整合概念,联结迥然各异的研究视角,建立内外连贯一致的概念框架,理应是翻译研究亟待解决的一个元理论问题。本文将翻译研究纳入知识论阐释空间,分析融合不同翻译观念的学术前提和逻辑理路,对照翻译的本体事实、逻辑事实和话语事实,解蔽翻译蕴含的跨语言知识转移本性,揭示知识翻译学之于汇通翻译观念、解释翻译现象、改善翻译生活的潜在价值,以此推动本研究方向的深度探索,提升翻译研究的学术品质,促进翻译知识的自治性建构。
(李瑞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高级翻译学院院长,研究方向为翻译认识论、翻译教学与课程论、术语翻译与管理。)
法学阐释学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自动化决策解释义务研究
何新新 徐澜波
【摘要】自动化决策的广泛应用在提高决策效率的同时,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在应用自动化决策场合,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承担自动化决策解释义务。自动化决策解释义务的规范理据可从个人信息处理的透明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以及个人享有的个人信息权益中推导出来。由于自动化决策解释义务的解释对象模糊、解释标准不明且与商业秘密存在冲突,需要对自动化决策解释义务进行限定。自动化决策解释义务的解释对象应仅限于事后的具体解释,以技术专家为主导,面向特定场景中的算法决策相对人,探索理性化的解释标准,并基于比例原则指导下的利益权衡,调和自动化决策解释义务与商业秘密之间的矛盾。
(何新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徐澜波,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从事民法、经济法研究工作。)
据法阐释及意义探究
陈金钊
【摘要】辩思解释与据法阐释间的紧张关系,已经深刻影响了当代中国法治思维方式的构建。在辩证思维之中,广泛的解释性语用,张扬了法律的弹性,使法律能以灵活多变、与时俱进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然而,过度的辩思也会使法律失去独立性,危及法律的权威性和安定性,进而导致与法治中国建设相适应的思维方式难以形成。因而常用的法律解释话语及其方法,最好能被据法阐释或法律阐释所替代。法治话语需要显现对法律的虔诚;法治思维需要突出据法阐释的基础地位。重视据法阐释的意义,在于强调法律的安定性、体系性和权威性等对法治的意义,明确法律的规范功能。
(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解释学、法治理论。)
论商标使用概念及其立法定义的解释
殷少平
【摘要】对商标使用概念的模糊认识长期存在,错误理解在实践中较长时间成为主导意见,原因在于欠缺体系思维和法律方法意识,以及商标法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难以及时解答实践中的疑问。综合运用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可以厘清该概念的真实含义;辨析商标使用概念与商标专用权、禁用权之间的关系,可以从正反两面认识该概念。《商标法》第48 条定义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表述,意在界定商标使用概念的内涵,揭示其本质特征,并非要将范围限缩为商标已实际发挥识别作用的情形。在将来修改《商标法》时应该对该立法定义的表述进行完善,避免继续造成误解。
(殷少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领域为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
民商事审判中“常理”的运用
——法理阐释、案例考察与规则设定
董淳锷
【摘要】民商事审判中,法官借助“常理”来评价当事人诉讼主张、答辩意见、证据效力、行为性质或推定案件事实的做法,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司法裁判结论的形成和释法说理的强化。然而,如果法官对引述“常理”本身的论证和阐释不足,则可能造成“常理”的指向不明确、内容不具体,进而导致本应适用的法律规定被忽略,或者导致“常理”与民事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相混淆,或者导致事实认定程序被不当简化,还可能导致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或释法说理的逻辑缺乏一致性。为避免“常理”被误用、滥用,以确保判决结果公正、合法、准确,有必要统一设定“常理”司法运用的操作规则。
(董淳锷,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领域为公司企业法、合同法、市场监管法、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等。)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证据使用问题
——以刑事言词笔录为中心的阐释
亢晶晶
【摘要】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言词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不仅实践样态复杂,而且实务界的做法和理论界的观点也存在分歧。从证据法理和实务适用便利的双重角度考量,刑事言词笔录应该归属于报道性公文书证。陈述人是否出庭以及刑事言词笔录是否经过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并非其是否证据资格的条件,而应以相关性作为证据资格的判断标准。从防止刑事言词笔录效力在民事诉讼中扩张、保障当事人质证权的角度考量,法官对刑事言词笔录的形式证明力可适用推定规则,而对于实质证明力则需要通过民事质证程序,例外情形可通过替代当庭质证的方法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依据心证认定。双方当事人均负有证明刑事言词笔录内容的具体举证责任,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只需动摇法官心证即可,无须达到推翻刑事言词笔录内容的程度。
(亢晶晶,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
印证原理的知识论诠释
理论纠偏与认知重构
周慕涵
【摘要】印证原理的哲学解释需建立在知识论哲学中的“信念确证理论”而非“真理理论”之上。在信念确证路径上,印证是“内在主义”而非“外在主义”的;在信念确证机理上,“内容同一”的印证和“指向同一”的印证分别体现“基础主义”和“融贯主义”;在信念确证程度上,印证并不具有客观性,不能被单独用来推出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结论。对于印证与刑事证明标准在信念确证程度上的逻辑关系,需要从“入罪”和“出罪”这两个不同的证明方向分别予以考虑。对于公诉定罪证明标准而言,印证是必要条件;对于辩方抗辩成立标准而言,印证则是充分条件。司法实务中对印证的认知误区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错误设置了印证的逻辑条件关系;二是混同了相互矛盾的证据融贯系统的要素。对此,需相应地重构司法实务界对印证的认识,进而改良印证规则。
(周慕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策 划:佟 譞
编 辑:商露元
审 校:卫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