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速递|中国金融科技安全治理机制研究: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
作者:经管领读
发布时间 2024-05-21 10:53 浏览量 149
改革开放40多年来,金融业改革一直是中国经济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主体内容。
1978年,中国开始实施恢复、重构金融组织体系的系列工作,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行业逐步发展,基本形成了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体制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与金融资本开始融合,信息技术的革新对金融行业的演进与发展产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并由此产生了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FinTech)这一新兴金融模式。
中国的金融科技业态最早产生于2007年,以一家名为拍拍贷的P2P网络借贷公司的上线运营为标志。2013年6月,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的“余额宝”开始席卷整个金融市场,用户规模呈爆发式增长,这让传统金融行业第一次感受到互联网和金融融合的巨大能量。此后三年,腾讯、百度等一批批互联网企业纷纷开始涉足金融行业,并推出“宝”类产品,迅速抢占金融科技市场。与此同时,传统金融行业也开始反思,被打破的垄断该如何应对,不少商业银行开始推出各类电商平台以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巨大震荡。
短短三年的时间,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众筹等各类金融科技业态在中国生根发芽、遍地开花。之后,金融科技并没有停下发展的脚步,其以惊人的速度抢占中国网络经济和金融各业态市场份额。艾瑞咨询发布的《2018年中国网络经济年度洞察报告》显示,与2016年相比,2017年在网络经济中的占比涨幅最大的是金融科技,涨幅达到了1.5%,完成了对文化娱乐行业的反超,跃居网络经济份额第二。
2023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中国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9.43亿人,较2022年底增加了3176万人,网络支付使用率由2022年底的85.4%提升至2023年6月的87.5%,城乡网络支付的使用率差值为11.4%,较2022年6月缩小了0.5个百分点,可见网络支付的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同时,移动支付与便民服务场景深度融合,数字人民币的推广应用进入快车道。
金融科技的大力发展促进了中国金融行业的创新改革,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创新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了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进程,使全社会共享金融经济发展成果。正是金融科技独特的社会地位,使其受到了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也得到了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的明确支持。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拉开了发展金融科技的序幕。2014年3月,互联网金融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与此相关的办法及通知意见也相继出台。2015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到互联网金融,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同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首次明确规定由一行三会分别对互联网金融的各业态进行监管,并且于11月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国家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中。2016年,金融科技进入了真正意义上的“监管元年”。2016年3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成为首个国家级别的行业协会;同年8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规范P2P网贷平台业务活动的管理文件。2017年12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办”)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网络贷款的监管思路,而此时距第一家网贷公司“拍拍贷”的上线已经过去了10年。
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与金融科技安全治理相关的成体系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科技安全治理机制。
而作为新兴业态的金融科技,一方面,诸多科技元素的渗透使得金融科技的不当应用会导致传统金融风险和金融科技风险的双重叠加效应,从而增大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金融科技的跨界、混业以及跨区域经营等特征使其风险传染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广。
因此,传统被动的监管模式已经难以匹配金融科技复杂多变的风险环境。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匹配不及时,会使得金融风险事件一旦密集爆发,政府就会以风险整治行为的方式清理金融行业风险,如2016年开展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和2022年8月“一刀切”地“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这种监管方式大大抑制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活力。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同时,在《“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坚持发展和监管两手抓”的要求下,构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科技治理机制是金融科技持续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要求。
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技术不断提升,金融服务需求快速增长,由于金融科技服务存在边际成本低、效率高、服务便捷等优势,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科技业务规模呈快速发展态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相对滞后,但其发展速度不容小觑。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中强调,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是发展普惠金融的目的。2017年,在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性,通过推进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构建和金融法治的健全,促进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明确了制度建设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指出应通过“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强调:“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同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也明确要求:“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坚持发展和监管两手抓。”在中国金融改革深化的大背景下,对金融科技安全治理机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分析价值和实践意义。
摘自本书绪论部分
何玥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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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本书梳理现行金融科技治理机制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发现其滞后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建立公正、有效的金融科技治理机制以防范复杂多变的金融科技风险成为中国的当务之急。在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科技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本书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究中国金融科技安全治理的模式选择,即在法经济学视角下,建立事前预防、事中处理和事后救济的金融科技创新治理模式有助于实现社会总效益的帕累托最优。
何玥,女,四川师范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金融学、制度经济学和金融科技问题研究。主研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四五”规划项目1项;参研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在《经济与管理研究》《制度经济学研究》《网络法律评论》等C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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