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限观察,国内外均无专门研究“文革”时期青年婚恋问题的著述,但是有不少研究者确曾涉足于此。下面在分门别类进行此方面学术史回顾前,先简要、概括地介绍涉及此方面的著作。
1995年,李银河出版了《中国婚姻家庭及其变迁》。该书主要谈及“家庭结构与规模”“青春期恋爱与婚前性行为”“择偶方式与标准”“结婚年龄与婚后居处”“结婚仪式与花费”“性别角色与自愿不育”“婚外恋与离婚”“独身与同性恋”等八个问题。其中有不少篇幅涉及“文革”时期的问题。该书虽以浓厚的理论关怀及实证研究见长,但是论证中难免出现“时代的断裂”,在讨论改革开放前的环节中往往缺少“文革”时期实证材料的支撑。肖爱树在《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研究》一书中,仅以只言片语论及“文革”时期的婚姻问题,对婚姻政治化的表达也只是以较小篇幅谈及择偶行为中的“红”与“黑”问题。严昌洪的《20世纪中国社会生活变迁史》,以较宽广的视角对中国近代以来百余年社会风俗的变迁给以鸟瞰式的研究,但是十年“文革”在其中所占比重显得格外单薄。考虑到资料的难以搜罗及上述著作的着眼点,他人自然不能苛求他们将“文革”时期的婚恋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
同前三种著作相比,徐安琪、叶文振对当代中国婚姻质量的研究,有不少内容涉及“文革”时期的择偶、婚龄、生育等问题。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徐安琪的研究克服了以往单纯侧重定性分析的不足,从定性与定量两个角度对当代中国的婚姻质量给予鸟瞰与解剖相结合式的探究。值得留意的是,作者将极“左”思潮盛行时期婚姻文化的特征归纳为:“择偶标准阶级化”“爱情理想革命化”“婚姻关系政治化”。这些虽然略显“泛泛而谈”,但是总体上来说确实抓住了那个时代婚姻文化的部分特征。如果苛刻地审视全书,或许会发现调查者对婚姻问题体现的时代特征注意不够,这可能与调查对象以1977年后结婚者居多有关。与徐安琪以多人合作、较关注城市婚姻的研究形成对照,王跃生以个人之力对河北省南部的磁县、邯郸县农村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考察农村婚姻家庭变迁的博士学位论文。与王跃生以前较侧重历史档案的研究稍有不同,虽然该文同样利用不少地方档案,但作者主要是以实地调查来弥补文字资料的不足。因此,2006年该文出版面世时,有的学者评价称“将历史与现实问题相结合、历史学方法与人口学方法相结合研究婚姻家庭行为是王跃生治学的一大特点”。值得注意的是,该书较关注经济制度对婚姻家庭形态变动的影响,即将研究重点置于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动作用上,从而抓住了“历史的变化处”的关节点。“文革”对农村及农村婚姻家庭的影响,不是作者的考察重点,因此不宜苛求该书在此方面论证的翔实与充分。
对某地婚俗进行民族志式的、细致入微的考察,是人类学领域中很常见的一种研究方式。谈到对集体经济时期农村婚姻变迁的人类学研究,就不得不提及阎云翔对中国东北某农村爱情、婚姻、家庭的研究。阎云翔的著作《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出版后,很快便赢得海内外同行的一致赞誉,后来还荣获2005年度“列文森中国研究书籍奖”。虽然阎云翔具有美国人类学的教育背景,但是他对东北农村婚姻问题的研究丝毫没有隔靴搔痒之弊,这或许与他生于中国、长于中国,又曾多年生活在东北农村有关。他以“知情人”的视角对黑龙江省下岬村婚姻家庭的研究,更看重集体化体制与改革开放的经济制度背景,全书几乎很少出现“文革”政治运动的痕迹。甚至在讨论“个人的崛起”一节中,基本上没有出现涉及“文革”影响的字眼。
2011年5月,金大陆的《非常与正常——上海“文革”时期的社会生活》出版不久,便因涉及“文革”时期的内容而引起学术界与纸质、网络媒体的关注。该书内容广泛,不仅谈及上海“文革”时期的人口、生育、红卫兵等,而且还涉及较少有人研究的服饰、像章、毛泽东塑像、群众报刊、宣传品、粮油及副食品供应等内容。有些内容看似琐碎,其实作者的着眼点正是在于用斑驳零碎的正常生活来映衬“非常”时期是如何“非常”的。细读全书不难发现,该书或写实或写意,有意识地将上海“文革”时期的繁芜庞杂描绘成一幅普通市民无奈而又有力生活着的“町人浮世绘”。该书在第二章中,专门以“文革”时期的婚姻管理为研究对象,叙及十年间上海的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其主体资料主要是上海各区出版的方志,另外补以访谈资料。相对而言,这一章的论证和结论都还存在可深入的地方。但是同国内研究此内容的其他著述相比,该书已属值得一读的上乘之作。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作者在分析上海“文革”十年的婚姻管理时,有两处值得特别注意的精彩论证:一是对结婚数据的分析,二是对离婚数据的分析。其一,据作者观察,1966~1976年上海结婚登记率呈现“盆地型”的变化,即1967~1969年高、1970~1972年低、1973~1976年再次走高。这种“前后高、中间低”的变化,可以说明什么问题呢?据作者分析,“前高”是因为1967~1969年的动荡时局,在上海市民间形成“无政府主义的心理认同”,这种管理真空下的社会心理很奇特地造成“背离性的效应”,反倒为广大青年提供了适宜“营造生活”“构筑生活”的时空条件。“中低”是因为,进入1969年后“提倡晚婚”被上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形成威迫和压力。打碎后重建的各级政府,对整个社会的控制远比前一个时期更加有力。而“后高”则是因为,进入1973后开始对前一时期进行“补偿性的反应”,即前一时期晚婚政策的响应者、跟随者、默认者已到谈婚论嫁的年龄,同时回到城市的不少知青也都具备了结婚的条件。这两个因素的累加,造成“文革”后期婚姻登记人数明显走高。其二,据上海各区统计数据可知,1966~1976年上海总离婚案例数只有6489件,即平均每天离婚人数不足两件,这对于人口上千万的上海来说,简直不可思议。据作者分析,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整个社会对“离婚”持强烈的负面评价,不离婚主要是屈从“社会政治”的需要,人们往往选择忍耐、顺应而“凑和”。对这两处的精彩分析或可补充,但总体来说,该书在这方面还是具有较强说服力的。
2011年12月,以张静如先生为总主编的五卷本《中国当代社会史》公开出版。张静如先生,是很早就提出要重视社会史研究、要深化社会史研究的国内学者。他主编的这部《中国当代社会史》共180多万字,主要是由其培养的学生历时六年完成的。在该书出版前,国内学者对当代中国社会史还缺乏成熟的思考,该领域基本上还处于荒芜或“粗耕粗种”的状态。因此,《中国当代社会史》出版后,很快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其中王树荫担任分卷主编的第三卷,有不少文字涉及“文革”时期的婚姻和家庭,研究此方面问题的学者自然不应错过研读的机会。该书在谈及“文革”时期的择偶标准、婚礼仪式及“文革”后期嫁妆的变化时,可能因资料缺乏及篇幅所限,往往浅尝辄止。但是总体而言,该书注意到的许多问题仍然值得学者进一步思考。
许多著作和论文在讨论婚姻问题时,并没有将“文革”时期与集体化体制下的其他时期截然区分开来。日常的婚姻生活有时并不完全随同政治形势的变化亦步亦趋,研究者不难发现婚姻生活具有某种程度的滞后性和疏离性。因此,有些著述没有以政治局势的变动为界限来研究婚姻,他们关于“文革”时期婚姻问题的论点往往散落在著述中间。如果对以往的研究成果披沙拣金,不难发现研究者对“文革”时期的性与恋爱、婚姻自由、择偶标准、婚龄、婚姻支付、生育行为等问题存在争论。对这些争论的学理性解释,并不意味着作者具有对他人著作可以指手画脚的资格,只是说明作者想从学术上探讨它们为本书带来的启发意义。
关于性与恋爱。通常认为“文革”十年是禁欲主义色彩浓厚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其中的“禁欲”趋向呢?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的袁熹研究员认为,“文革”时期普遍存在“婚姻行为政治化”和“婚姻关系功利化”的特点,与此相联系的是“婚姻观念禁欲化”。在此“三化”的影响下,以“革命”为名义的婚恋观“企图将恋爱、婚姻、家庭生活这类私人化的行为纳入社会化行为的范围”,结果造成青年性知识的极度贫乏,同时强化了他们对性的既好奇又鄙视的矛盾心理。值得注意的,该文较早提出两个具有类似“二律背反”的社会现象,即尽管人们的婚姻行为主要表现为顺从政治压力的一面,但是恋爱、婚姻行为中仍存在大量对“文革”政治进行顽强而不公开的抵抗。尽管作者并未就此社会现象做进一步的说明,但是能指出这种社会现象就已经是一种值得关注的学术贡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李银河研究员,在对多位女性进行采访的基础上提出,“文革”时期是此前近几十年禁欲主义社会氛围的巅峰,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性无知”与“性压抑”。这也是人们提及“文革”婚恋时的普遍观点。但是,也有研究者并不认同类似的“常识”性观点,其中对此提出挑战的就有美籍华裔学者阎云翔。阎云翔对东北农村婚姻现象的研究发现,1970年代早期,有些夫妻在正式结婚前已有性关系,而且这种“生米煮成熟饭”的做法还成为男方家庭确定婚姻契约的一种手段。虽然从总体上,阎云翔并未否认“‘文革’禁欲主义色彩浓厚”的观点,并认为这种“先有后嫁”现象在1950~1960年代受到严格限制,情侣们因担心怀孕而不得不举止谨慎。但是他对东北农村青年婚恋的研究,还是提醒人们注意社会文化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同时也拓宽了研究者的视野。2003年,Emily Honig发表的《社会主义的性:重访文化大革命》,对文革时期的“性”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讨论。该文认为,“文革”十年本应是注重政治运动的特殊时期,而中国与西方出现对“文革”时期性问题的关注和讨论,这种现象的出现其实与“性”在当下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有关。虽然“文革”时期并未出台写有“禁欲”内容的法律条文,但这并非意味着“中立式的沉默”。与此相反,着实代表着一种“禁欲主义”倾向。然而,问题复杂的是,“文革”时期存在禁欲主义倾向的同时,还广泛存在性暴力与性混乱,这两种看似矛盾的现象却在同一时期相陈并处。“性”,成为观察“文革”时期社会众生相的多变光谱。同时这些争论的存在也着实提醒研究者注意,警惕人云亦云的流说,同时要注意少数现象与多数现象、局部现象与整体现象之间的不一致。
关于婚姻自由。据有限观察,最早关注“文革”时期婚姻自由的研究,应为Aline Kan Wong(黄简丽中)的《中国婚姻家庭变迁(1949~1969)》一文。早在1971年成文时,作者就注意到,“文革”时期存在“年轻一代对年长一代的反叛”及青年忠诚的对象从家庭向党与国家转移,这使青年摆脱了家长的控制,从而获得更多的婚姻自由。但是,国家对于婚姻的态度又为青年的择偶行为确立了标准,“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倾向于将工作态度、政治学习、进步表现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控制”与“挣脱”不同努力方向的争执下,两个看似矛盾的内容却在青年人身上统一了起来,这是值得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可以看出,在利用报纸、电台等公开信息的基础上,该文对“文革”时期青年婚姻变化的研究难能可贵。经历初期的“造反”与武斗,社会上的“逍遥派”不断增多。尤其在林彪事件后,越来越多的人对各种政治运动表现出厌倦情绪,婚姻登记从原来部分的“无政府状态”过渡到“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复辟与回潮”。Aline Kan Wong的文章发表于1971年,自然不能关注“文革”中后期青年婚姻问题的变化。Elisabeth Croll 在1981年出版的《当代中国的婚姻政治学》,虽然是以1977年在中国搜集到的文字资料和口述史资料为基础,但作者主要关注的是20世纪60年代中国的婚姻问题。作者在承认青年婚姻自由受政治运动影响的同时,更看重家庭内部对于外来影响的因应。譬如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城镇青年与农村青年,显然拥有的婚姻自由度有明显区别。据作者看来,这可能取决于家庭成员间的相互经济依赖程度不同及父权对家庭内部的控制力有强弱之分。在结论中,作者坦认当代中国婚姻虽然存在许多问题,但是总体上体现出来的模式足可说明,中国人的婚姻模式在告别“旧式”,迈向“新式”,或许将来“自由婚姻”将完全取代旧式婚姻。海外研究者对中国问题虽然时有创见,但是在拥有充分资料的条件下,缺乏亲身体验明显是他们进行研究的短板。因此,同海外学者相比,在中国有长期生活体验的研究者(尤其是土生土长的中国学者)有时拥有的优势是前者所无法具备的。阎云翔从“参与式的观察”发现,东北农村的年轻人从进入人民公社体制以来“迎来了自由恋爱的春天”,因为公共集体活动及农业生产为青年男女提供了发展感情的重要渠道。比如在黑龙江省双城县的下岬村,阎云翔发现,“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没有发生过一件父母、儿女因婚姻而反目的事件”,“在父母、儿女意见相左的情况下,后者多半都能在最后占上风,得到父母的允许而如愿与心上人结婚”。不仅如此,作者还注意到,“订婚前后,对象之间的来往越来越频繁,即使是一些经人介绍而认识的青年男女,爱情之火也会燃烧起来”。然而,与阎云翔的研究结论稍有不同,有的研究者对北京和绍兴两地进行调查后发现,实际上城乡之间的婚姻自由存在很大的差别,城市的“介绍对象”及“自由恋爱”的比例明显高于农村,虽然农村的婚姻自由度基本呈现越来越高的趋势,但是“文革”时期农村青年的婚姻多数仍由父母最终决定。显然,此文与Elisabeth Croll的研究在结论上有些接近,他们观察到的主要是城乡之间在婚姻自由度方面的差别,而非阎云翔关心的农村集体化前后的差别。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研究对于地、富、反、坏、右“黑五类”青年的婚姻关注不够,这可能和“黑”类青年的比例较低有关,也与此类青年缺乏表达观点的机会有关。处于政治劣势的社会群体,在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同样处于劣势。他们当中出现择偶难、“晚婚”、姑表婚、换亲等现象说明,“黑”类青年的婚姻自由在某种程度上已被剥夺或部分剥夺。尽管写有“保障婚姻自由”的婚姻法仍然在实施,但是他们在结婚登记过程中仍会受到阻挠,甚至有些人难以领到结婚证。在电影《芙蓉镇》中,男主人公秦书田与女主人公胡玉音,都因“黑”类政治身份而不能顺利达到结婚的目的。这种情况在现实中确有大量实例,而且早在“文革”前的20世纪60年代就已开始。此外,有研究者注意到,“黑”类青年婚姻自由的被剥夺,还经常呈现出“男女有别”的现象。如Eugene T.Murphy对长江下游某农村的观察发现,“地富家庭的儿子要比女儿更难结婚,男性要么在本阶级内婚配,要么到外面很远的地方找对象”。男性在家庭中拥有支配地位、从夫居的传统习俗、家庭出身对男女择偶的影响有别,应是造成上述现象的重要原因。
关于择偶标准。择偶标准涉及“谁会跟谁结婚”的问题,也是考察国家、家庭、个人三者就青年婚姻问题展开攻守、迎拒的重要渠道。通常认为,择偶标准中最受重视的因素大体可分为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两大类别,前者包括年龄、身高、相貌、健康程度等“硬”性条件,后者包括职业、经济收入、性格、教育程度等“软”性条件。上海市社会科学院的徐安琪研究员,对上海、哈尔滨两地的3166名受访者进行了调查,得出结论:虽然“文革”时期的择偶行为同样以“健康”“老实可靠”“性格脾气相投”等为标准,但是其中的“家庭出身、社会关系”及“本人成分、政治面貌”要较“文革”前更为重要。徐安琪的研究,主要限于大城市的调查数据,可能难以反映“文革”时期青年择偶行为复杂繁芜的诸多面相。就调查对象的选择方面看到,该项研究可修正之处在于缺乏探察跨越城乡的择偶行为。关于这一点,C.Cindy Fan和Youqin Huang认为,在城乡二元体制的背景下,婚姻尤其对于农村女性具有经济策略的重要意义。他们认为,尽管毛泽东式的政策将目光对准“解放”女性、增加劳力的目标上,但男女平等并未真正得到实现。农村男青年可以通过参军、上学、当干部等渠道提高社会经济地位,但是农村女青年要遭遇更多的阻碍,婚姻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她们从农村到城市进行垂直流动的难得机会。“文革”时期曾有上千万的城市知青参加上山下乡运动,部分知青为赢得返城机会付出了很多难以想象的代价。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刘小萌研究员,在对知青婚姻的分析中指出,女知青为获得返城机会不得不“降格”同城市择偶困难者结婚。“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婚姻不再是青年男女爱情的升华,却蜕变为赤裸裸的利益交换手段,由此埋下数不尽的苦果。”被赋予“缩小三大差距”任务的知青将择偶目标指向城市,这构成“文革”时期独特的反讽镜像。与此同时,美国学者伯恩斯坦(Thomas P.Bernstein)在关于上山下乡运动的研究中指出,知青与农民结合的“扎根婚”同样并非出于国家政策的号召与提倡,恰恰相反,他们往往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无论是男知青还是女知青,他们与农民结婚主要是为了获得安全、稳定和地位的生活前景。这样的结论能否经得起进一步验证,值得后来者给予充分关注。
关于婚龄。按照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男青年进入20岁、女青年进入18岁,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结婚,“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同时,中国向来就有“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俗语。但是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家对于生理发育成熟的青年能否结婚有着正式或非正式的限制。不少研究者都认识到,集体经济时代(包括“文革”时期)的晚婚政策在城市执行较为彻底,这可能和国家对城市的有效控制与着重宣传有关。当然晚婚政策执行力度上的不同,也离不开城乡之间存在的巨大文化差异。但是,研究者对于晚婚政策在农村的执行上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研究者认为,推行晚婚政策的运动在农村难以维继,原因是国家降低出生率的努力与农村旧有的“早日完婚、早抱孙子”观念相冲突。同时,农村抵制晚婚政策的原因还包括,儿媳妇作为劳动力能给公婆家庭带来可观的工分收入。因此,农民普遍愿意让儿媳妇早日过门、早日为自己家庭挣工分。然而,有的研究者并不赞成上述观点。如Eugene T.Murphy认为,农村晚婚现象并不少见,其原因除国家提高婚龄的限制外,一部分农村家庭不愿让能挣工分的女儿离开家门,这是晚婚政策能够在农村实行的原因。从公婆家和娘家的不同角度出发,研究者对同一问题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这是值得关注的一个有趣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王跃生研究员基本赞同后一观点,并进一步补充晚婚政策难以在农村执行的原因。他认为,“大队和生产队有相对健全的晚婚落实措施,结婚登记部门严格把关”是农村晚婚率提高的原因所在。此外,王跃生还就阶级成分影响晚婚状况的问题提出假想,即“出身地主和富农家庭,特别是其中的适婚男性常常成为当时婚姻市场的失败者,至少不得不晚结婚”。令人遗憾的是,鉴于前文提到的原因,作者这一假想并未得到史料充分的支持。
关于婚姻支付。婚姻支付是指订婚、结婚过程中的财物交换,其中主要包括男方家庭支付的彩礼(bride price)与女方家庭支付的嫁妆(dowery),这些几乎是中国婚姻缔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虽然“文革”时期涉及彩礼、嫁妆的嫁娶行为常常被冠以“买卖婚姻”的帽子,但是“买卖婚姻”在部分城市及多数农村极为普遍,并且婚姻支付流向模式还越来越流向“小家庭”。对于这种“买卖婚姻”,Ming Tsui认为,过分关注物质享受、过分关注小家庭利益,是“文革”时期破坏传统观念与新社会价值观的产物。向父母索要高额彩礼,即为个人主义的表现之一。然而,Ming Tsui的观点显然证实了青年人在婚姻支付过程中拥有决定性的权力。这一点引起了其他研究人员的注意。但是有人认为这种“买卖婚姻”实际上说明,男女双方家庭在这场婚姻的缔结过程中只是实现了利益交换,即男方家庭付出高额彩礼,只是为了弥补女方家庭失去女儿劳力损失而要求的经济回报。
关于婚礼仪式。日本学者丸田孝志发现,在土改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内,农民婚礼已出现毛泽东像取代祖先牌位及向领袖像三鞠躬的仪式。如果说此时的毛泽东像只是农民感恩思想的政治象征,那么“文革”时期婚礼上的毛泽东像、红宝书则更多地代表政治运动带给私人生活的影响。国家带给婚礼的直接影响,可以从婚礼主持人、到座客人及婚礼花费的变化上看出规律。Margery Wolf注意到,城乡婚礼的差异表明国家对二者控制力度上的不同。如城市婚礼上的客人多是朋友和同事,主持人通常都是男方单位的领导。在农村,男方家庭的亲戚数量上要超过朋友,最重要的客人不是国家(公社、生产队)的代表而是本家庭及姻亲的代表。同时,虽然“封建性”活动受到严查,农村有时也会举行类似城里茶话会式的简朴婚礼,但是多数家庭仍会尽力安排婚宴、交换彩礼、陪送嫁妆。为什么这种婚礼习俗如此顽固,它们所蕴含的文化人类学意义是什么?这是值得研究者进一步思考的重要问题。
关于生育行为。“文革”时期的生育行为曾引起研究者的广泛关注,然而在缺乏全国性统计资料的情况下,研究者很难得出准确的结论。因此,有人将此领域的研究比喻为“盲人骑瞎马”。这或许正是目前相关学术成果多为区域性研究的原因所在。1974年,部分研究者对上海市附近某人民公社进行观察时发现,当地生育率在1963~1972年出现“马鞍形”变化。即原本逐年下降的生育率突然在1968年、1969年出现反弹,其原因可能与发放避孕药具的机构崩溃、大串联时期婚前或婚外性行为的发生有关。而此后生育率再度明显下降的原因,可能与1969年以后晚婚、节育措施的重新执行有关。因为资料所限,他们并未强调革命委员会及社会的“军管”对生育政策的影响。有的研究者利用“公”与“私”的二元对立理论观察中国节育政策时发现,在“忠孝不能两全”的观念背景下,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女性为国家做出牺牲的同时却又运用“妇女解放”的旗号相配合,从而消融了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抵制。这或许是“文革”中后期计划生育政策得以贯彻的原因。
综上所述,研究者对“文革”时期青年的性、恋爱、婚姻、生育行为等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其中关键性的分歧点在于如何评估国家、家庭与个人在婚恋问题上展开的角力。总体来看,部分研究者从宏观角度强调“文革”对个体婚姻行为的干预,强调国家与个体间悬殊的力量对比,这和彻底否定“文革”的宏观时代背景基本吻合。然而,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从中观或微观角度对“文革”时期的婚姻行为进行近距离观察,他们发现以往对国家、政治运动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有过分夸大之嫌。尤其在“文革”后期,不少人在厌倦政治的同时开始回归家庭,家庭与个人在婚姻问题上对国家的反作用力由此变得不可忽视。虽然有些结论未必没有进一步讨论的可能,但是本书仍然会在此后的章节中对这些观点展开讨论。